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亟待改革(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3)行政信息制度。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比较充分的信息是现代社会中一个组织实现良性运转或一项事业获得成功的必要条件;而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是最重要的信息汇集、加工和提供者之一。对于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联系得如此紧密的知识产权事业来说,尤其如此。故应认真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信息制度的建立,通过定期发布官方信息来提供信息服务,指导人们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以增加知识产权收益和减少合法权益侵害,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同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实现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渠道。
(4)行政程序制度。由于轻视法律程序的观念长期作祟等原因,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远不健全,极不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训是深刻的。而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代行政应是程序行政,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不是现实可靠的权利,良好的行政程序设计具有防止行政专断、保护公民权利、提高行政效率等多方面重要作用;行政程序不仅是实现行政实体权利的保障,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价值追求。[15]因此,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考虑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程序要求(例如Trips第49条所强调的11项原则性程序规定),并借鉴他国经验(如美国、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执法程序就规定得较全面),同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实施行政法制改革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条件,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同时也要相应地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如调查程序、举证程序、处罚程序、复议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程序规范体系,从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5)行政检查制度。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的情况进行了解的主动行为,它具有揭露、查验、评价、预防、督导等功能,是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在侵权行为广泛存在、技术性强、危害特殊和追究责任较难的知识产权领域,加强行政检查特别必要;但从实际情况看,这方面的行政检查又恰恰非常薄弱和时有混乱(例如某些权责不明、依据不足的联合执法)。因此,应从行政检查的组织、人员、对象、方法、条件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并认真落实,尽快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检查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6)行政奖励制度。奖励是一种主动赋权受益行为,它与惩罚(处罚)相对应。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在增加(包括间接增加)社会公共利益和模范守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物质、精神鼓励,它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是现代行政法的产物和重要内容。[16]由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的巨大飞跃,所以在与知识技术创新紧密联系的知识产权领域实施行政奖励尤其必要。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认识滞后等原因,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制度运作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故应通过完善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奖励制度,有理、有据、有序地对在知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行政奖励,以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需要加强和改善的还有行政公开、行政处罚、监督行政、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一系列具体制度。但限于篇幅,容另撰文讨论。(作者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
[1]仅以1996年为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比上年上升11.8%.我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比上年上升31.4%.从绝对数看,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以外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为1015件,而1996年仅我国各级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为1.13万件。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300、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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