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7]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8]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9] 郑成思《版权法》第69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本文发表于《法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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