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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知识产权协定》的形成,并没有完全解决不同国家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矛盾。为此,协定启动了有关谈判和审议机制,为某些缔约方之间就“单个地理标志”进行谈判奠定了法律基础。从具体实施的情况来看,“单个地理标志”问题,实际上是要解决在一些缔约方一般已被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显然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未来保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理标志成为2001年11月第四届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多哈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多哈回合的相关谈判议题有三:一是建立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多边注册制度,二是扩大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别保护的适用范围,三是《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对实施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评审。对前述两个问题,美国与欧盟存有分歧:欧盟主张建立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类似于《里斯本协定》所规定的国际注册制度,而美国不赞成建立多边注册制度,并提出即使建立这种制度也应只具有信息通报功能,即建立的是地理标志的数据库,而不是注册体系;关于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措施,欧盟主张扩大其适用范围,而美国则表示反对。由于美欧之间严重的分歧,直至世界贸易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坎昆会议)召开之前,各缔约方关于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成为2003年9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的重要原因之一。

    国际社会注意到,从多哈会议到坎昆会议,发展中国家在地理标志谈判中的立场、观点发生了“分化”。在以往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而处于某种程度的对抗,但在地理标志问题上,众多发展中国家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站在了不同的阵营:一部分站在美国一边(主要是中美及南美国家),另一部分站在欧盟一边(主要是中东欧及亚洲国家)。这就说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各国的经济水平发展无涉,但与产业或产品的“传统”有关。

    综上所述,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以往的南北矛盾,而是所谓“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矛盾。“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分化,使得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更加复杂的利益格局。

    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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