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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误入传销组织 逃跑意外致死
www.110.com 2010-07-14 15:55

  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人杨阳上诉,维持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4万多元。

  杨阳云南省勐腊县人,案发时是一名仅有22岁的大学生,本该有着美好的青春,就是因为传销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杨阳于2007年12月进入传销组织。2008年6月14日,他以到眉山做房地产销售为名,将自己的同学王军云骗至眉山准备发展为下线。当天下午,杨阳与同做传销的夏某在眉山中心车站接到王某某后,为防止他与外界联系,借机取下王某某的手机卡和电池。当晚,杨阳将王某某带至眉山城区上大南街一6楼出租房内,将房门反锁,并伙同另外数名传销人员为其“洗脑”。王某某察觉到自己已深陷传销团伙,便想通过以肚子痛为由要求出去看病而离开,但为时已晚。一些女传销人员堵住大门,几名男传销人员强行让其留下,并让他在同一间寝室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趁同住的传销人员熟睡,撕床单打结成绳,翻出窗户沿绳索欲攀下楼逃离,但被同住人员发现,一名传销人员拉住绳子欲将王某某拉上来时绳子断裂,王某某坠楼,当场死亡。经鉴定,系高坠致颅脑外伤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杨阳等人抓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向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为,杨阳为发展传销下线,在明知下线到后会遭遇人身自由被控制、与外界联系被断绝的情况下,仍以到眉山作房地产销售为名欺骗王某某在先,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后,致使王某某迫于无奈翻窗逃跑,不慎坠楼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费用。杨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眉山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入传销组织时要学会自行解救,方法如下

  首先,要冷静,不要冲动, 不要一味地指责他(她),更不能粗暴地训斥。

  要学会理解,不是他(她)的错,错的是那些黑心的网头,他(她)渴望改变、追求财富的欲望没有错,错在他(她)选错了道路,被别人利用和欺骗了。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他(她)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你要改变说话的方式,如果你没有把握说服对方的话,不要说太多,你说的越多,他(她)越反感,要学会和解,但是和解不等于认同。

  一味地指责只能让双方越来越对立,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他(她)越对立,越有逆反心理,越不回头。更不能以分手或断绝关系相要挟,你这么做只能让他(她)的“信念”越坚定,因为他(她)没有退路了,“死”都要从那个“行业”“死”出去。所以我们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感情去拉,要多关心他(她),说出你的担心,提醒他(她)不要只顾埋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要多长几个心眼,现在骗子太多了,你们也是为他(她)好,害怕他(她)上当受骗;要以理服人,我们要摆事实,讲道理,戳穿传销美丽的谎言,让他(她)知道事实的真相。这个有一定的难度,可以求助反传销的专业人员来做。

  其次,要马上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叫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

  很多朋友刚得到自己的亲朋好友在做传销的消息时,往往顾虑重重,家丑不可外扬,为了保住面子,不愿意说出去,这是极端错误的。你的沉默只会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因为你做传销的亲朋好友骗不到你,他(她)还可以去骗别的不知情的亲朋好友,这样的话只会让他(她)越陷越深。我们要马上通知所有的亲朋好友不要去,也不要给他(她)寄钱,破坏他(她)的邀约市场。这是一个狠招,犹如传销组织在邀约时所强调的“断其后路”,传销组织每人一天要交6元不等的生活费,还要买生活用品,交电话费等,所以他们一天的开支在10元以上,有的更多。如果他(她)把钱花光了,又骗不到人了(没有发展就没有工资),只有灰溜溜地离开了。

  再次,如果你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以后,想及时把陷入传销的亲朋好友解救出来,还可以亲自去一趟,最好是父母出面好一些,因为传销痴迷者已经执迷不悟,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回来的,带上他(她)的父母(父母中去一个就行,但要有力度的人)去,可以强制带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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