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认为,所谓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⑥。鉴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保障和实现利益,庞德对各种利益进行了分类,划分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沈宗灵,1983)。继而,各大类利益还被进一步细分。庞德对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观点在西方法学界较为著名。帕特森认为,“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象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⑦。
要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调控相互冲突的各类利益,就必然触及到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对这些利益如何估量,对它们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份量?在发生冲突情况下,哪些利益应让位?⑧”这些就是法律的价值准则和价值基础问题。尽管社会学法学主要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但庞德也很重视法律价值问题,并认为,这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而且很明显,与自然法学主要以抽象思辨和逻辑推理来研究正义等法律价值不同,庞德是完全站在社会实证主义的立场来论述法律价值问题的,即法律价值在本质上体现为促进了何种利益的实现。综上所述,在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视角下,法律价值研究摆脱了一般法理学在这一问题上纯粹逻辑推理的抽象藩篱,而在评判各种利益、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目的的过程中得到实证性的研究和批判。
4 对城市规划法领域研究的启发
城市规划法研究应该是规划专业和法学交叉研究的学科领域。城市规划法研究,特别是关于城市规划法法理的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都可以借助法律哲学(法理学)这一有利的研究手段,以拓展规划法领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社会学法学以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视角,对规划法研究领域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两方面都很有启发。
4.1 研究方法
方法的选择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法学界,“在法哲学的进程中,许多具体的看法和观点由于社会革命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或由于受到批判而消失,但研究问题的方法以及具有个性的思维方式却能保留下来。方法的生命胜过观点”⑨。对于城市规划法的研究,方法问题同样也很关键。目前这一领域已有的相关研究文献,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3类:从规划行政与规划法律规范的关系入手的,借助的是行政法学这一理论工具;侧重于剖析我国现有规划法规体系及具体法律规范的,大多应用的是分析法学的方法;强调对西方国家和地区规划法规的分析和引鉴的,应当是比较法学的方法(具体分析见表1)。这些研究应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规划法领域进行了有深度的探索,大大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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