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 > 城市规划法 >
城市规划法的演进
www.110.com 2010-08-02 14:57

  城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形成与发展,迄今已有4000年的历史。城市建设实践活动,作为人类理性行为的一种类型,从伴随着城市形成那一日起,持续至今也有4000余年的历史,但是这种理性行为并不是今天意义的规划实践活动。

  城市建设是把人们的理念通过物质手段表现出来。当代城市规划的主体是政府,实现方式首先是确立目标,然后描绘蓝图,制定政策,最后通过各类的法律文件(包括控制性的图则和各种建设规范)来实现预想的发展目标。那么对于早期城市与乡村那种和谐有机的规划,它们的理念是什么?实现方式又是怎样的呢?

  规划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社会组织结构相关的。在中国传统的乡村中,社会团结的组织纽带是血缘、共同的信仰、道德观以及生活习俗,通过乡村建设体现其价值观。在乡村社会里,因为熟悉而产生信任,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这里的矩是指规矩,是一个礼数乃至道德的问题。在乡土中国,祟尚的是礼治社会而非治社会。因此,它没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规则的内容内化为传统的道德和行为。

  相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紧密的血缘关系,欧洲很早就进入了地缘社会。在古代希腊移民城邦里,跨海迁徙导致民族的混合以及血缘关系的松懈。移民内部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和衷共济的伙伴关系、同盟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契约关系成为政治社会基础。它通过彼此间的约定,使人们的权利义务明晰化、规范化,在长期契约传统的影响下,以双方合意的形式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成为了西方人处理社会关系的一种习惯。而最具契约特点的团体或单位就是城市。城市自治权利和城市自治机构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城市内部的契约,即通过城内居民联合起来,共同订立一个互助的誓约;另一种是外部契约,即城市居民作为一个整体与城市的领主间订立的一种契约它通过明确规定市民应缴纳的租税和各项义务,从而对领主的专断权力进行限制。

  回顾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建设规划,基于契约的合意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已融人到有机发展。中世纪的城市结构是由许多自治团体的小城市组成的一个团块。这些团体既有家庭和邻居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也有以职业和兴趣利益形式的分区(如士区,商人区等),因而主要团体和次要团体,即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bothGe—meinschaftandGesellschaft)都呈现在同一城市模式中。在礼俗社会中,不仅包括地域共同体,还包括血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文化意识,他们对城市生活目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致规则内化为统一的行为;而在法理社会,着重强调的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契约精神限定了个人的行为,那时建设的监督大多数是个人之间的,大部分的协议也许是由各方面对面进行讨论的结果。也有史料证明,14世纪西耶那的市政厅曾对建筑窗式进行限定。城市总建筑师办公室等类似的机构在意大利也是很早就有。因此,中世纪城镇美的统一并非完全依靠自由发展的,对于城市面貌的管理,包括卫生、道路铺面、建筑形式等都曾出现法律的约束。当然,中世纪的城市能呈现出如此不规则而协调的纹理,还有其他特定的背景:包括当时人口密度之低,交通工具之缺乏,城市发展之缓慢,以致它能结合地形,从需求出发,随机而遇,不断地修正。无论如何,当时的城市问题还没有大规模地爆发,尽管房屋密集,但由于人口少,环境还不会太恶劣;尽管卫生设施简陋,但由于生活空间不拥挤,人们的健康状况也并不算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