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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个税“靴子”落地 二手房市场走向何方
www.110.com 2010-07-06 22:24

种要素,似乎撒下了一张疏而不漏的大网。规定之细,显现出国家要严格征管二手房个税的决心。

    “严”字当头

    本月初,北京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曾经对京城将强征二手房交易个税的传言进行辟谣。他表示,二手房交易是否缴纳个税,并不影响办理产权过户。当时他还暗示:“不应该搞试点,而应该在全国全面推行。”

    时隔不到一个月,“强征”之言即被国税总局坐实。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刚刚看到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北京地税局将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严格征管。

    108号文全称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房地产交易场所要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一并办理;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暂不具条件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思路无疑为强制征收奠定了基础。业内人士称,此政策条文表明,将要实行的个税征收政策将与契税征收一样,进行“先税后证”强制征收。

    国税总局解释,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108号文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国税总局权威人士指出:“严格地说,无所谓强制征收,税法规定征收的都应征收,如果应缴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补征并做相应惩罚。”

    有关专家还表示:“从成熟市场来看,涉及个人房产的相关税种都是征收重点,对于这种趋势,我们应做好接受的心理准备。”

    执法力度会增强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认为,过去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不力,是因为个人转让住房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

    108号文对二手房个税征收条件作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并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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