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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四年 难断长阳一对婆媳房产之争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核心提示]
  
  灾难的降临总是毫无预兆。19岁的长阳女孩李盼原本有个幸福的小康之家,妈妈在某单位工作,爸爸经商,她生活在富裕的家境中,在父母和奶奶的关爱呵护下渐渐长大。可是,11岁那年,一切都改变了,父亲刘汉因故自杀。
  
  父亲去世后,围绕着奶奶所住过的一栋三层楼房的产权问题对簿公堂,从当地法院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四年的时间里,案件几经周折,终于在近日开庭。此事的前因后果是怎样呢?在这场亲情和利益的较量中,法官会如何判决?
  
  7月31日,记者从主审此案的长阳法院了解到此事的始末,同时获悉,婆婆向梅已向中院提起上诉。

  漂亮洋房,幸福生活的见证
  
  李盼的童年是幸福的。她1989年7月出生在青山绿水的秀美县城长阳,母亲王琴和父亲李汉都在长阳上班。
  
  由于父母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刚出生的李盼,李汉便把自己64岁的母亲向梅从乡下接到长阳县城的家里,照顾小李盼的饮食起居。从此,家里有了老人的照顾打理,夫妻俩一心扑在工作上,在事业上比翼齐飞,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升,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一家人生活融洽,欢声笑语常常从窗子飞出老远……在邻居眼里,这是令人羡慕的一家子。
  
  但和谐的生活还是有小小的遗憾,当时一家人挤住在王琴单位的房子里,房子很狭窄,生活很不方便。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建一栋私房。
  
  1994年,王琴和李汉以向梅的名义办理建房申请手续,在县城投资兴建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私房。
  
  看到新落成的宽敞漂亮的三层楼小洋房,一家人兴奋不已。大家都没有想到,这栋房子竟会成为扼杀亲情的导火索!

 儿子自杀,老人放弃遗产继承
  
  房子建成后,向梅就带着李盼入住了新房,王琴和李汉在房子里布置了一间卧房,偶尔在此过夜。
  
  1996年3月6日,李汉以母亲向梅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房产证“所有权人”栏内填着“向梅”的名字,在“共有权保持证摘要”栏内盖“空白”印章。
  
  1996年10月18日,李汉持该房产证及向梅的身份证以该房作抵押到某银行办理担保贷款,该房产证被银行收执。1998年,李汉因开办煤矿在该房设办公室,并对该房进行了整修装潢。
  
  家里的物质生活越过越好了。然而,所有的幸福却在2002年10月24日这天被改写。当天,李汉因其开办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自杀身亡。
  
  2004年2月,王琴将丈夫的煤矿资产出售,鉴于向梅系该煤矿的名义股东,便分给向梅20万元转让款。向梅分得该款后,给王琴出具了“自愿放弃李汉财产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自愿赠予孙女李盼”的书面声明。
  
  争夺房子,婆婆儿媳对簿公堂
  
  2004年3月24日,王琴从银行将该栋私房的房产证赎回持有。同年10月11日,向梅向长阳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并判令王琴返还该房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汉和王琴投资建造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向梅为所有权人,房产证却由李汉和王琴掌管,加之李汉和王琴使用、装潢了该房,表明李汉和王琴并无将该房赠予向梅的真实意思。
  
  同时,过程中存在瑕疵,即房产证上“共有人”栏为空白,属填写不明(若无共有人应填“无”),不能说明李汉和王琴放弃了其所有权。
  
  因此,该房屋产权证应视为以向梅为户主登记的,李汉和王琴是实际共有人。李汉去世后,其份额应由向梅、王琴、李盼三人继承,因向梅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而,李汉的房屋共有份额实际应由王琴、李盼二人继承。
  
  据此,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判决确认该房由王琴、李盼及向梅共同所有,驳回了向梅要求返还房产证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婆婆上诉被驳回
  
  向梅不服,以诉争房屋产权应全部归其所有,王琴应给其返还房产证,李盼不应成为该案当事人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向梅认为诉争房屋系其一人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向梅之子李汉现已死亡,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李盼,对属于其父李汉的遗产份额依法享有继承权,故将李盼追加为本案诉讼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向梅认为李盼不应成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诉争房屋的产权系向梅与王琴、李盼共同所有,其房产证应由谁保管的问题无法律规定,故向梅请求王琴返还房屋产权证的请求难以支持。
  
  据此,中院于2005年3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高检抗诉,三年里一波三折
  
  然而,事情远远没有结束。2005年10月2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结果超出了向梅的诉讼请求范围,错误地追加李盼为共同被告。同时,原审判决诉争房屋属向梅、王琴、李盼共同共有的认定错误。
  
  省高院审查后,于同年11月10日指定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6年4月11日,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先的判决,发回长阳法院重审。在该案重审过程中,向梅于同年5月23日以欲另案起诉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向梅撤诉。
  
  2007年4月29日,向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王琴返还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后于同年7月30日撤诉。
  
  没有结束,撕裂的亲情在哭泣
  
  同年5月28日,原告王琴、李盼向长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诉争房屋由王琴、李盼及向梅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虽以向梅的名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向梅自认该房屋系原告王琴之夫李汉着手办理,加之原告王琴举出了建房的原始账目及部分发票,且房屋建成后,原告王琴夫妇在该房内留有寝室,李汉还在该房内办公,房屋所有权证也一直由原告王琴夫妇掌管、使用,故该诉争该房屋足以证明系原告王琴夫妇共同出资修建。
  
  原告李盼之父李汉现已死亡,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李盼,对属于其父李汉的遗产份额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原告王琴、李盼确认该房屋由王琴、李盼、向梅三人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向梅认为诉争房屋系其一人所有的辩称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判决该房屋由王琴、李盼及被告向梅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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