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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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