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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4)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发送范围:全国人大法工委(3),国务院法制办(25),《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本部领导,部机关各司(厅、局),部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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