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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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