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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5号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第五条 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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