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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房管(2004)29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三、将第五、六、七、八条办事时限由8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并合并为一条。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五、将第七条中“同居一处、同户籍”修改为“共同居住”。

  六、将第九条中增加“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同时办法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的修改。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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