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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我省接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及需易地安置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4年11月底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报到。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因个人原因未在2005年6月30日前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青年对待。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我省接收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特别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要继续按照《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安置政策规定,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并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支持军队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所在地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并妥善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并按规定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对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不约定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条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继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试点,努力探索户籍制度改革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我省的实施意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省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和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

  (四)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各地要利用现有教育和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继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严格凭《优待安置证》进行安置。各地要根据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宣传安置政策,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对家庭有特殊困难、伤病残和回城镇暂未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完成安置工作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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