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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在全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 2004年6月)

  根据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具体目标:

  1.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象。健全管理网络,改善管理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提高路况质量、服务水平和行车安全保障能力,创造更安全、更畅通的行车环境和秩序。

  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省内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同时促进汽车产业加快技术革新,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4.完善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政策。逐步建立收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推广计重收费,进一步体现对多轴大型车的政策优惠。完善养路费等规费征收政策,实现养路费等规费计征吨位与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的三统一。

  5.完善超限超载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法制宣传,认真贯彻《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江苏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治理超限超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并贯穿治理全过程。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

  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厂矿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邀请知名专家作专题访谈或发表专稿。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

  1.由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迅速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修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联网共享全省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省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经贸委会同公安厅、交通厅、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完善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及计重收费方案

  一是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要抓紧修订《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研究完善通行费征收标准、计量方法和收费手段。逐步建立车辆通行费标准听证制度,合理确定我省通行费收费标准。进一步给予多轴大型车辆适当优惠。继续推进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同时要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计重收费方案,加快推广实施。要针对我省实施计重收费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合理调整计重收费标准,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并尽快在各有关收费站落实到位。同时在计重收费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不断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收费站点实施计重收费步伐。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省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由省交通厅牵头提出鼓励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措施,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登记超过3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创新货运组织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货主与车主之间直接信息交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经济效益。

  二是由省物价局牵头,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制订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服务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路面集中治理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交通部门负责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理属超限的车辆,并对其卸驳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依法处罚超载车辆并纠正其违法状态,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打击。

  2.交通、公安部门应合理规划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点。主要以交通部门现有的超限检测点为基础,结合收费站、关键节点及重点路线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各检测点应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附近配有卸载场地、卸驳载机具,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测和卸驳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路面称重系统和相关设施。

  3.坚持标准,突出重点,逐步展开,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从6月20日开始后的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从7月20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于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不罚款,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应急物资、不可解体的大件设备、精密仪器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特殊物品的车辆,国际集装箱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可以不予卸驳载,但应实行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辆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扣押。

  5.各级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查处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好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从现在起到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集中宣传,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订,同时完成超限超载查处工作有关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2004年6月20日到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三)2005年3月1日到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省将在这次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规、规章,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公安、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安监、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和细化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应根据需要联合制订相关方案。其中,路面治理方案由省交通厅会省公安厅制订;清理“大吨小标”车辆工作方案由省公安厅会省经贸委、省交通厅制订;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由省物价局会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制订;道路运输市场整顿规范与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方案、运输价格监测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治理车辆改装企业,规范改装秩序工作方案由省经贸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订。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这次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公路“三乱”行为,切实支持和保障各职能部门履行好相关职责。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指导。各公路经营单位要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三)收集信息,加强沟通。在治理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的情况、干线公路上超限超载情况、国家重要物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并定期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于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问题,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地解决。

  (四)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三乱”,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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