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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计经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各地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费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总的原则是,由各地比照本地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幅度来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低于今年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的,按今年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执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各级财政必须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追加预算,省财政将视财力情况对部分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提高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失业保险金标准原执行168元、150元、126元和105元的地区,分别提高到220元、195元、165元、14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号令)中关于“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规定停止执行。

  提高失业人员待遇的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努力保证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这个精神,我省各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徐州、连云港、淮阴、盐城、宿迁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3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56元;南京、无锡、常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80元;苏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200元。对单身和70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在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上增加10-2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标准提高后,凡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均应给予保障。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省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各市、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一般应比去年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其中,按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的幅度,正常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此次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总水平的近50%,普遍调整养老金;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增发养老金;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工龄较长、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调整水平,根据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确定。

  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少数确实困难的市、县(市),由省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个别地区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存在的遗留问题,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由当地政府负责,近期内自行解决。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消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在当地已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提高6-10个百分点。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提高后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各地在落实工资指导线过程中,首先应安排提高企业岗位技能工资起点标准30-50元;其次,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考核晋级;企业职工综合补贴标准偏低的地区,应对企业职工综合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逐步达到同城同水平。

  按上述意见增长的工资,凡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按6月30日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增核工资总额基数(今年每人600元),明年核增其翘尾部分;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加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部分税前在成本中列支。

  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按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报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9月上旬报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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