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农村最困难人群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靠实责任,真正把政府“关爱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工作实践当中,推动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办法》精神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在县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省、市州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从而将农村五保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这对于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同时,《办法》还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内容、供养标准和形式、资金筹集和管理、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新时期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政策问答等形式,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摸清底数,合理确定供养标准
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普查工作,逐村核实,登记到人,特别要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未满16周岁的村民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在摸清人员数量、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的标准,确定本县(区)的供养标准,于9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定。
四、制定办法,积极落实供养资金
要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办法》,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并于年底前正式出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足额列支50%的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解决五保供养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五、统筹规划,加快农村五保供养项目建设
各县(区)要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机遇,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敬老院建设和分散供养对象住房改造建设力度,结合小城镇建设,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设施齐全、服务周到的中心敬老院,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对分散供养对象的危房、茅草房和窑洞,优先列入灾民建房计划进行维修改造,逐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尽快编制五保供养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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