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2003]函房字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准绳,从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有利于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公积金运作效益的目标出发,积极、稳妥、有序地组织实施。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
2、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全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县(市、区)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县(市)两级现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人员编制暂按现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编制和实有人数控制。
3、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积极平稳地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在机构调整初期,人员选配以现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做到不断、不乱。
4、坚持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具体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及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组成。首届委员会委员根据《关于成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59号)聘任产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所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的《章程》,依法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在市、县(市)两级现有住房资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具体为:
1、设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相当于副处级的纯公益类全民事业单位,不对外投资、参股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负责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公积金贷款;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拟定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受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科、归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等4个科室,相似副科级,核定人员编制23名,从市本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现有27名事业编制中划转。其中: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根据嘉兴市市区地域情况和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市区范围内暂不设经办网点。秀洲区现有住房公积金经清理、审计后,连同编制、人员(含退休人员)全部并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后,即撤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保留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房地产管理处合署办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增加原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的其他住房资金管理职能,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务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核定人员编制4名,从市本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现有27名事业编制中划转。
3、设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按照属地化和业务需要原则,设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平湖、海宁、桐乡、海盐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县(市)分中心],为县(市)政府管理的纯公益类全民事业单位,业务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便于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各县(市)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可根据目前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机构;如确定由县(市)分中心管理的,必须严格实行分帐管理,并对县(市)政府负责。
各县(市)分中心的人员编制暂按各县(市)住房资金(基金)管理机构现有编制和实有人数控制,具体由各县(市)确定,并报市编委办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各县(市)分中心经费预算由其编制,由县(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员管理应按照市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大力推进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努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考核,报市委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不得兼职,任期原则上5年一届,可以连任。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管理。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制定竞聘实施方案。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在职工作人员,经公开竞聘后,被聘人员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人事局鉴证。今后,新增人员按现行规定办理。
3、现有人员分流安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未被聘用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渠道,负责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4、各县(市)分中心人员的竞聘和管理。县(市)分中心负责人人选,在事先征得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由县(市)政府聘任。各县(市)分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参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由县(市)分中心与当地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工作人员的竞聘和管理工作。
5、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市和各县(市、区)住房资金(基金)管理中心的离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移交,由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管理。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
在资产清理、审计确认的基础上,按照“先清理、再核算、后规范”的原则,由原住房资金(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其资产、负债和权益统一登记造册后,交由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1、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的移交。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及相关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档案、会计档案等资料统一造册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确认后,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秀洲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确认后,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各县(市)住房资金(基金)管理中心报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分别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管理。
2、单位资产财务的移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预算指标、财务收支和资产提出分割意见,其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秀洲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各县(市)住房资金(基金)管理中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审批后,分别移交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管理,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关系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狠抓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任务落实。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有利于改革、调整的氛围。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建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调整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调整实施方案,落实调整工作任务。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平稳地进行。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市房委办、编委办、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冻结、清理、审计、核实”的步骤和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选聘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机构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的实施方案,于7月底以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备案;8月底以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书面总结材料,做好迎接省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在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精神,不准突击提拔干部和调入、聘用人员、提高职级待遇;不准借机私分财物、滥发奖金和实物。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和发生违纪违法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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