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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已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按照“多层次、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兼顾破产、改制企业已参保退休(职)人员的待遇平衡,根据改制企业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并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退休(职)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范围与对象

  改制企业中2004年12月31日前尚未纳入社保医疗保险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三、医疗保险费标准及待遇

  (一)按500元/人·年标准计算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待遇;

  (二)按1000元/人·年标准计算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待遇。

  四、参保办法

  (一)企业自身有条件的,其退休(职)人员按1000元/人·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

  (二)企业(含主体不存在)有一定资金或可变现资产(如土地、房屋、股权等),但对照移交标准,还有一定缺口,而行业、系统内可以统筹解决,按500元/人·年标准缴费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如资产变现后补足到1000元/人·年缴费的,调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

  (三)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名存实亡,确实无资产或即使有资产但变现不足以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缴费水平,且行业、系统内也无法统筹解决的,由企业申请,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体不存在的,由其原行业主管部门代为申请),经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区)财政按照退休(职)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的标准解决缴费。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对企业改制时提留医疗费的标准、时间、人数等进行摸底清算,确定应作为退休(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款项。

  2.将原改制企业在改制时剥离并由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各资产经营公司未纳入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剥离资产(如职工宿舍等)的清理收回资金、对原享受行政划拨土地三年免费使用到期实行有偿使用后取得的款项,统一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盈余、资产变现资金和租赁费可用于缴纳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

  3.对原改制企业中持有国有股份的,国有股退出或转让所得按规定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或在改制时提留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均可用于缴纳该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

  4.改制企业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出让取得补偿时,应按嘉改[2002]10号文件执行。其补偿金优先用于该企业或该行业、系统内的企业在职职工分流和缴纳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

  (二)资金管理。

  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同时,由企业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将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下属所有改制企业进行清理、摸底,在2005年一季度前针对下属企业不同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市国资、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建有关职工保障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主要工作是替代国资委清收和管理职工保障资产,清收原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医疗保障资金、企业改制后散落于各国资经营公司的国有土地资产、改制时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变现收益,并督促各行业、系统办理缴纳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等工作事项,以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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