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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 (以下统称四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单位和职工代表由四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资金比例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川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还要有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代表和区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银川铁路分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下属驻宁单位、区属煤炭大型独立企业所在的市,应根据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占该城市缴存职工总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总数的比例,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四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银川地区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按照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我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和固原市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归集住房公积金资金数额较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公积金,交由改组成立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管理。原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其它住房资金交由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银川铁路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隶属四市人民政府。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

  (二)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各市、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各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隶属于四市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少数资金数额较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可改组为分中心。

  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是:截止2002年6月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在2亿元以上,或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在3万人以上: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单位购建和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账实相符;有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已实施电算化管理。

  各市、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对分中心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暂由原管理部门管理。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为了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有序进行,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占用。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分中心主任由原主管部门推荐,管理中心聘任,一些较大规模分中心的主任可以兼任中心副主任。自治区建设厅和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四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市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五)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统一组织、统一安排、有序进行。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审计厅、编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四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市、县(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四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所辖市、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机构调整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1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1月底之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一)四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现有规模上应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归集力度,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确有困难,依照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法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而擅自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成本,缩短审批时间,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对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四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定期对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四市人民政府进行纠正,发现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在自治区建设厅设立监管机构。

  (二)自治区建设厅应按《条例》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是未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是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是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七是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三)自治区和四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四)自治区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年度审计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

  (五)管理中心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四市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务优良的银行作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不得超过两家。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为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业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从国家和全区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机构调整中,要注重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严肃纪律,要坚决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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