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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市监察局关于成都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我市市级机关的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单位不再向职工购房、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个人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二、根据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计划、国土、财政等部门不再立项,新征土地,拨款新建、新购住房。各单位的房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不得为职工新购住房和再征地新建住房。

  此前已报批立项或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可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工作。2000年底以前机关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都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2000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转换当年房改成本价补足房款;在此之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计价补足房款。机关职工新、旧住房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00年底前完成并办理全产权。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省上规定执行。

  四、市级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出台《成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住房资金、公房私租等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及法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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