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努力搭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和方法,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根据已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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