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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大连市房地产管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四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章 附则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产品、工作、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市房地产业标准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起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标准化体系,使企业标准有序化、规范化、科学化,使标准化工作更好的为振兴房地产业服务。

  附件:

    1.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2.房地产业标准体系表(略)

  附件: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是衡量一个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尺度。搞好标准化,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工程(产品、工作、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拥有巨大的物质财富。房地产经营管理是一门包括社会学、管理学和经济学在内的综合性科学。推行标准化,对发展这门综合性科学,提高房地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发展国民经济,促进城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我局负担着大连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业务,具有社会性,服务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行业特点。面临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强我局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使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逐步建立起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使各部门、单位及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把房地产经营管理推向以法制管理为特征的有序的现代化管理轨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均应采用适于我局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国家、部专业、省市标准。如无上级标准可循,均应制订企业标准。报局、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制订和修订标准,要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业政策、法令和法规,并与有关标准相协调。下级标准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 制定和修订标准,要吸取同行业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从实际出发,分析比较,制订出能够贯彻执行的各类标准。标准之间要协调,配套,要用标准化系统控制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做到科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 制订和修订的标准,应符合标准化的基本原理,即具有“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功能。从制标开始,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要有先进性和灵活的动态要求,要有严格的考核办法,要符合制订标准的三要素:

  1.目标任务。说明制订该标准的目标任务和目标要求。

  2.方法步骤。规定为达到目标任务的方法和步骤,要明确职责分工,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照什么标准去做,达到的量、质、期等有关规定。

  3.考核评价。规定出考核评价的方法,奖惩条例,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条 标准的文字要明确,简洁,标准的条文要正确、协调、统一,要符合编制标准的一般规定、语言和格式要求。

  第九条 制订和修订标准,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再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审定,经总工程师和主管领导审核,报厂(处)长、经理批准发布实施,重要的技术标准和基础标准,应报上一级批准化管理部门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根据所制订标准的成熟程度,标准可分为正式标准和试行标准两类,试行标准根据试行情况要及时修订转正。两类标准共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应贯彻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的原则,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要围绕保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逐步建立健全,并应根据技术,标准每2—3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正或废止。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必须纳入单位统一的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拟定《年度标准编制计划》于当年11月份报标准化管理部门,由总工程师和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汇总编制《下一个年度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一月份,由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标准化工作任务书》,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起草,编制,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的生命在质量,质量的依据是标准,而标准的贯彻靠企业,企业是贯彻标准的前沿,企业的标准化是国家标准的基础,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就成为企业法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第十四条 贯彻标准的基本条件

  1.要有正常运行的处(厂)长、公司经理负责制,有对生产经营集中统一的领导,领导者要有强烈的加强现代化基础管理的愿望;

  2.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

  3.要有合理的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4.要有健全的配套的各种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5.要有完整的各种定额和原始记录;

  6.有与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紧密挂钩的岗位经济责任制。

  第十五条 贯彻标准的三个阶段:

  1.学习宣传阶段。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标准,熟悉标准;

  2.试行阶段。应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部门和岗位进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修订标准条文中不切实际的条款;

  3.正式实施阶段。标准一旦正式实施,就要严格执行。执行的关键是考核,没有严格的考核,就等于没有标准。

  第十六条 一切工程建设和房屋修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如果贯彻执行标准确有困难,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和替补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一切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和外购件的验收,入库、发放以及质量的验收,都必须按照标准执行,符合标准的由检验部门签字后列入计划完成数,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得验收出厂。

  第十八条 引进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先进经验以及开发新产品和工程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在鉴定、定型时,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否则不准批量生产。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经济效益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化奖励办法给予表奖。

  第二十条 对贯彻标准不利或因违反标准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修改、废止,由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发布。标准条文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核单位的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解释。

  第四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是企业实现标准化科学管理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生产经验管理的需要,建立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标准化管理机构,形成以局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为中心的房地产业标准化管理网络。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实行局、处(厂、公司)、所(队)三级管理。

  局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工程处为标准化办事机构,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标准化管理工作。

  处(厂、公司)由主管技术工作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和承担局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处(厂、公司)标准化管理机构设在企管办、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设一名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负责宣传、监督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检查各部门达标情况,并按时向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情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任务和职责:

  1.提出贯彻执行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定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组织宣传、贯彻有关标准;

  2.组织制订企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

  3.组织编制并不断完善企业标准体系表;

  4.组织制(修)订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并做好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

  5.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内外标准情报资料,建立标准化工作档案,统一管理各类标准和资料;

  6.组织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员标准化培训,对标准化人员进行业绩考核;

  7.向同级或上级标准化领导机构提供标准化信息、文件、有关标准报批以及对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奖惩意见等;

  8.做好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宣传指导和经济效益分析与统计工作;

  9.负责组织标准化审查工作和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标准的贯彻执行,参与产品和工程质量的标准审定、监督、处理标准在执行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权力

  1.对违反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凡因违反标准化规定而造成损失时,有权向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2.凡需审查的标准化有关文件和图样,未经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和签署意见,有权制止上报和使用;

  3.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和查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数据和质量信息等资料;

  4.监督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标准化资金的使用;

  5.对执行标准化工作成绩优异的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标准并造成损失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七条 标准化和质量检验工作是生产技术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政治,经济待遇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工作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当成提高管理水平和领导艺术的有效途径,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房地产管理处和修缮公司,局属其它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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