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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对新建配套公建房屋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几年市、区和新辟区的配套公建房屋也不断增加。由于这类房屋有的产权不落实,使用单位自行管理,既不交租,也不维修;应交付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也未办理移交手续,造成部分配套公建房屋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甚至有的私自转租、转点。为了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辟住宅区配套网点统一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83〕157号)精神,现作以下几项规定:

  一、凡属市、区按规定收取配套费修建的配套公建房屋,不论是单位联建或开发公司统一建的,一律由房管部门统一接管,纳入公房管理。接管手续按市建委(82)建城470号文件办理。

  二、凡属单位自建或联建的住宅房屋的底层公建房屋,其中用配套费建的,由房管部门接管;属于单位自行投资的底层公建房屋,如将住宅房屋交由房管部门的,其底层公建房屋应一并交由房管部门接管;如单位住宅房屋自行管理的,其底层公建房屋亦由单位自行管理。

  三、属于专业性强的公建房屋,应按津政发〔1983〕1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房屋接管后,一律从使用之日起收租。属于新辟住宅区的商业网点,按津政发〔1983〕157号文中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凡尚未由房管部门接管的新建配套公建房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统一由房管部门接管。各区配套办公室要协助做好交接工作。

  六、对市内近年来已经竣工并开始使用,但尚未接管或没有按规定交租的公建房屋,由市房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该接管的要及时接管,该收租的要按规定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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