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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局等五部门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产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加强管理,制止高价转租公房、牟取不正当收入,各级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经营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营业用房问题,以利第三产业的发展。

  过去我市所作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时,请迳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最近我们对我市经营第三产业有偿借用民用公房的情况做了初步调查。调查中了解到,全市有偿借用房管部门直管民用公房经营商业、服务业的集体或个体业户有一千一百九十多户,房屋使用面积达二万二千多平方米。这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就业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住户在出借公房中向借房业户索取过高代价的问题。据对和平区的调查,有的住户借出仅有几十平方米的公房,每月索取代价竟高达一千四、五百元,最低的也少于二百五、六十元。另外,应由出借人交纳的租金及税金,也转嫁给借房业户,从而加重了业户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制止高价出借公房、谋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私自转租、转让、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今后也不准有偿出借民用公房。凡经营第三产业所需营业房屋,都要通过商业街整体改造,用房单位调迁安置,承租单位或住户让出租用权,住户自腾自营,用户直接向房管部门租用等渠道解决。

  二、对现已将民用公房借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三产业的,可以继续出借,但要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出借人可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向借房者收取十一元、十三元或十五元的酬金,并按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四元、五元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三、已出借民用公房,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后,不得自行提高酬金标准、转嫁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交租。否则,要认真追查,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双方处以罚款,直至由房管部门收回其公房租用权。在借用手续规定的期限内,出借人不得借故收回或强行搬回借出的房屋,否则,要退回已收取的酬金,并负责赔偿借房业户的经济损失。

  四、对出借民用公房的住户,经查实另有合理住房的,房管部门要收回其借出的公房租用权,以协议租金标准直接租给经营第三产业用户。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前全市人均居住水平,但自愿将其居住的公房租用权让出,支持第三产业的住户,可按让出的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五十元的让房补贴费,由用房业户一次付给。让出的公房由房管部门以协议租金标准直接租给用房业户。

  五、凡门市住宅房与非门市住宅房互换时,必须事先到房管部门办理互换手续,并严禁以任何名目向对方索取代价。

  六、凡开发、利用房管部门直管民用公房开办第三产业的,必须按规定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然后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七、单位自管房和自有私房,出租给业户经营第三产业,其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元。对用自住公房或通过换房开办第三产业,经营修理、理发、食杂、缝纫等行业的,其租金可按现行工商业租金标准执行。其它行业均按商业用房成本租金标准(按地区不同,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四元、五元)交租。

  八、过去按照沈工商字〔1985〕1号、沈房地字〔1985〕4号文件规定精神借出的民用公房,对出借人或借房业户拖欠房管部门的租金,仍须按原规定标准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要勒令其停止营业,严重的要收回其公房租用权。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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