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区),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采取有偿办法,委托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代为开发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源头保护范围、土地权属有争议、灌溉水源无法保证以及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易地开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方,是指采取先补后占的办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而进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受托方,是指代委托方开发补充耕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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