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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失效]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下简称《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暂行规定》租赁管理和执行《标准》规定范围的铺面房屋。

  第三条 市、区房管、物价管理部门应组成铺面房屋租金审核小组,对辖内铺面和租金加强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出租的铺面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有关产权证件、资料到所属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申请办理租赁和核定租金手续,房管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对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和核定租金。

  出租人按规定交纳丈量评租费。

  第五条 铺面房屋出租应按规定签订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约和办理验证手续,并由承租人向房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验证手续费。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凡现行出租人包括已办理租赁合约的必须到当地房管、物价部门办理验证、审价报批手续。租金超过最高限价部份应予以调低。

  逾期不办验证审价报批手续的,按规定处以出租人每超期一天罚款二十元的处理。

  第七条 擅自提高或瞒报租金者,除按《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超过最高限价的全部租金外,并处以没收金额总数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八条 租金标准最高限价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平衡审批办法,由出租人到所在区的房管、物价部门申请核定租金。房管、物价部门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对其出租的铺面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定价后填写统一《租金计算表》和《租金审批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约,利用承租房屋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或转租、分租图利的,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月租金实行的最高限价由铺面房租金审核小组具体审定,其各类铺面租金平均控制水平如下:

  (一)五级土地以下马路和内街铺面房租金,平均控制在17.78元/平方米以下;

  (二)三、四级土地马路的铺面房租金,平均控制在26.67元/平方米以下;

  (三)成行成市(指政策性指定开办或历史形成的商业街市)的和一、二级土地马路的铺面租金,平均水平控制在35.56元/平方米以下;

  (四)商场(市场)出租柜台或设档位的租金,平均水平控制在44.45元/平方米以下。

  第十一条 地段环境调节率按《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将原来二十五级地段,调整为十级十六等收费。

  第十二条 凡出租房超出《标准》规定的设备、装修项目,出租人应按装修工程投资总额分五年回收的办法分摊,按月另外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自己出资的装修,出租人不得另行收取设备装修费用。

  第十三条 出租人不准预收租金,但可按租金标准收取三个月以下租金作为押金。

  押金可作为租金抵扣或作为承租人租用期间人为损坏房屋的偿金。

  第十四条 对妨碍房管、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租赁管理和物价检查的,按《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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