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房产局有权注销问题房证
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吴凡告诉记者,房产部门对房屋登记、过户的交易行为只作形式上的审查,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审查。它要求登记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按照确定的标准一一去对照,审查是否齐全;对每份文件证明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每份文件的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素要求,如因买卖、赠与、继承、拍卖、划拨、转让、合并等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相关的合同法、继承法、拍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相应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素条件才能予以登记发证。本案中,房产局未尽严格审查义务,所以承担了部分鉴定费用。
另外,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是针对申报不实的;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如果房产部门不纠正自己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庭长访谈
行政诉讼告房产局案比重大
9月13日,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吴凡向记者表示,行政诉讼中,告房产局的案子占到了1/4,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告违法发证的。随着房屋交易市场的放开,房屋登记类案件已经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常规案件。随着房屋登记、过户量的增加,房产行政诉讼案件在短期内还会增加。
房产行政诉讼案件增多,首先是当事人打官司存在一个误区。由于行政诉讼成本低,每件才需要100元,很多人在遭遇房屋权属纠纷时,都愿意先打行政诉讼,期望法院判决把房产部门颁发的房证撤销,然后再打民事诉讼官司,这样赢的把握就更大了。这种认识其实是一个误区,因为行政诉讼解决不了房屋权属的确认,只能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在民事诉讼中,房屋权属确认可以不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房证所有人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可以直接确认房屋是谁的,直接判给他人或认为交易无效,房证自然过度到原始状态,也就不需要通过判决更正了,房产部门也可以自行纠错。这样,当事人可以减少一个环节的诉讼之累,直接达到诉讼目的。
其次,房产部门在要件审查中,有时也存在马虎的情况,给当事人造成影响而成为被告。这主要是一些人别有用心,在遇到家庭财产纠纷时,想通过欺骗过户的方式强行取得房证。由于多发生在亲属之间,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取得另一方的证件材料,这就增加了房产部门审核的难度。不过这类行政诉讼的增多,已经引起了房产部门的重视。比如,对身份证的核对,房产、房籍要件的确认,委托人需要有公证授权或律师鉴证等,都比原来有所加强,操作也越来越规范了。相信,在各方努力下,房产行政诉讼官司一定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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