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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能否革了政府自身的垄断命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莫过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就说明,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与政府有关的中介组织的垄断行为,也只《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

  那么,有了这一规定,反价格垄断就能彻底根治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

  我们知道,目前以政府名义进行价格垄断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如电信、银行、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字号企业。这些企业凭借国家地位,战略位置进行垄断,而且得到国家发改委保护的“尚方宝剑”,他们在价格方面的垄断地位非常严重,民企或者外企都无法撼动。

  二是国家部门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凭借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特权,推行的防伪税控设备的垄断现象就十分突出,像这样凭借其行政权强力推行的某一产品还有如质检总局推行的质量认证管理系统等,这些就是典型的部门垄断。

  三是地方政府和特殊利益集团结合的垄断现象,比如殡葬业的垄断现象,最近公布的水价上涨的垄断,地方资源价格的垄断现象、公路收费的垄断、其他行政性强制收费的垄断等,这些垄断现象一方面凭借其政府权力在价格定价方面得到政府物价部门的强力支持,另一方面其定价机制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垄断现象非常严重。

  四是有政府支持背景的中介机构的垄断行为,比如各种事务所、中介机构的收费、代理费等方面的垄断。

  根据以上垄断现象和分类,我们发改委规定的反价格垄断能否将上面的这些垄断现象剔除,笔者以为很难。首先,对于有国家背景,战略位置的垄断现象除非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大的跟进,否则很难做到反垄断,比如对石油价格的形成机制,如果不能建立充分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成品油价格机制,无论如何反价格垄断,都不会破除垄断,何况发改委自身在反自身的垄断。同时,对于部门利益垄断,笔者以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只能增加诉讼案件的数量,给法院和律师带来一大笔收入,但是垄断行为还是不能破除,因为目前很多政府和组织的垄断地位是根深蒂固,与部门利益紧密结合,如果不在利益机制方面进行理顺,促进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分配,是不能破除价格垄断的。最后,《反价格垄断》其实规定的是政府或者行政组织不能制定针对外地商品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发价格垄断的利剑并没有指向自身的垄断行为,这对法院和执法机关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反价格垄断必然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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