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反垄断价格的具体实施方面,一些专家还是表示了担忧。
“《反价格垄断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过于概念化,对现实的复杂性考虑不多,可操作性不会很强。比如,对于没有协议约定的价格垄断,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其他协同行为"这样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在执法中却极难认定——大体在同一时间,基本对同类同品质商品,不同的经营者却推出了相同的销售或收购价格,让接受交易的另一方无从选择。还有"不公平的低价"的概念,虽然给出了"低于成本"这样的判断依据,但是成本怎么核定?又有着太多的扯皮空间。二是对于执法部分,征求意见稿没有作出规定,执法机关、执法标准是什么?各级执法机关如何协调?是一部完整法规所不可缺少的。”郝劲松表示。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最大的担心是《规定》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和实行,并真正起到遏制垄断的作用。如《规定》中一项非常惹眼的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而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的主要因素是“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令人难以放心。
“因为在垄断的大环境下,那些决定"不公平高价"或"低价"的所谓"产品成本",事实上是一个相当含混、很难简单厘清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任何产品的价格、成本,其实都不是孤立、静态、现成的,而是在广泛的市场联系中不断变化、动态形成的——而决定这一切的,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即自由竞争机制。也就是说,公平的价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竞争的产物和结果,在缺乏甚至根本没有竞争的垄断背景下,这样的价格、成本其实并不存在,也难以说清。”郝劲松对此表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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