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垄断动态 >
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16)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我感觉法律本身不管审查办法,还是申报办法并没有否认剥离在第一审查阶段提出来,如果合适的话在申报过程当中也可以把自己已经比较成熟剥离方案拿出来,来一并提交给商务部,由商务部通过商谈、修整尽快结束审查的过程。

  主持人 吴汉洪:下面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晨颖点评!

  张晨颖:感谢吴老师!就刚才林忠律师很全面、着重把救济特别是结构性救济、乃至于剥离核心问题给大家做了介绍和讲解。我想无论从我们观察来看,还是从律师事务所他们大量参与实践来说,商务部无论在立法还是执法方面走在前面,因此才有给我们提供很多案例,以及在学理上要讨论的问题。

  我想刚才林律师谈到诸多问题里边,他的一个核心特别是在松下并购三洋,包括辉瑞并购惠氏案子出台之后,关于救济措施监管问题提上日程,并且迫在眉睫。特别是结构性救济当中剥离,剥离之后是不是把有效核心资产成功剥离出来,卖方是不是处于自己利益寻找买方?在这个过程当中就需要有人监管,除此之外还有核心资产的问题、买受者适合问题、还有剥离时限。主管方给卖方剥离时限越来越加速,我想合适时间比较关键,我不赞同林律师观点,卖方不一定具有劣势,甚至有时候具有优势。我对这一点持保有态度,合适的时间对无论哪方都有利,对于买方可能有条件了解卖方条件,比如资产剥离是不是适当、以及核心附属设施拿出来他需要时间进行评估,对于卖方来讲需要时间找买方,以至于被剥离资产销售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延伸出来,要求商务部作为主管当局进行监管,特别是专业性特别强的企业,比如松下和三洋,我不太理解电池业务之间表述什么意思,他拿出来资产是不是将来独立存活的资产,这种情况下需要专业人士在主管当局和买卖双方架起桥梁,并且具有相对立的公立性,与此同时就有受托人职责问题。

  在受托人问题上有几个最核心的内容,我想第一重要就是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无疑他具有相关的背景,他因为经过卖方推荐,同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才具有受托人资质和地位,这个时候就有相对比较尴尬的状态,他是受雇于卖方,但是他被商务部委任,而且他属于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

  第二、关于受托人介入时间。无论从美国和欧盟调研报告来讲,有些卖方抱怨被主管当局批准受托人介入时间太晚。经过数据调查80多个案例大概近一半是两个月委任,受托人开始进入企业已经有四个月时间进行剥离,卖方认为时间短对我不利,因为我可以谈判周期有限,有可能寻求买方越来越少。这个可能将来关注的一个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