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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25)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总的看来申报方法就会发现学习是相互的。我们从其他法律学到移植痕迹。我们讲美国、欧共体是建立自己实际需要基础上发展起来,包括营业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控制权标准,而我们国家《反垄断法》不是土生土长,我们通过学习借鉴过来,因为市场经济需要这样的法律。所以在移植过程中可能有水土不服,但是执法机构通过后天补充做的非常完善。如果大家再看一下审查标准就会发现,审查标准程序规定明显很完善,很多规定参考ICN等等方面规定,我们讲这个制度到目前为止从执法者来看、或者从学者来看,通过研究发现我认为整个执法工作发展,从开始成长到逐渐成熟的过程。我整个发言结束。谢谢!

  主持人 孟雁北:非常感谢黄晋博士精彩演讲。接下来我们就让大家听一下作为我们国家竞争法研究先行者和《反垄断法》推动者王晓晔教授精彩点评,大家欢迎!

  王晓晔:谢谢介绍!我觉得最近参加这些方面研讨比较少。刚才听了黄晋博士给我们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解释,主要讲营业额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我们申报办法,我们以营业额为标准,怎么计算营业额是很关键的问题。其他国家申报是按照资产额、或者市场份额,但是我觉得我们按照营业额,也可以看成是销售额,我觉得这个方式可能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知道体现参与集中者并购对市场的影响。黄晋博士谈到有些公司除了提供产品销售和服务之外,还比如出售不动产,因为不动产和他市场竞争没有关系,就不包括我们所说营业额之内。

  从这里可以看出营业额就是反映市场和企业的关系,经营者集中对并购的影响,也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特别是体现了我们《反垄断法》第七条,我们考虑到为什么要进行经营者集中控制?我们担心这样经营者集中会影响市场竞争,我们只是考虑到哪些集中营业额会影响市场竞争,对于买方而言只是计算部分营业额,比如一个企业同时进行好几种产品生产和销售,但是买方和卖方之间如果交易只是涉及某个方面领域竞争,在其他方面营业额就不在计算之内,反映我们里边竞争者集中申报关注就是营业额问题。如果相同经营者之间不是一次交易,而是不断进行,但是进行多次并购也会影响市场竞争,我们《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两年内并购我们看成一次,集中起来一起计算,反映我们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块,考虑营业额计算我们充分处于市场竞争考虑。

  刚才他还强调营业额计算我们要考虑到金融业和保险业特殊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所得到净收入和一般产品销售不一样,比如通过保险费能得到多少净收入,还有银行通过哪些服务得到收入?我们国家在这个方面也做专门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块,我觉得我们国家通过《反垄断法》生效两年多来,实施一年多来,商务部最近颁布集中申报方法和审查方法,我觉得我们商务部在这方面工作非常快的,干的非常好。我就点评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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