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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7)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现在我们反过头再看这个案子,据我们信息他们基本上按照这个方法,因为比较简单只要不再买,或者有变化有一个交代,所以到目前为止执行比较好,执法角度没有主动要求他做定期汇报、或者有事前一定过来谈,但是比较简单。我们觉得有这方面案子比较成功的。作为反垄断法专家、律师都知道,除了行为救济以外更多的就是结构救济,最重要就是剥离,还有混合型的。

  我们在其他案子中比如三菱收购路彩特的案子就是很典型的行为救济和结构救济相结合。既有生产MMA业务剥离出去,对剥离业务保证它的存活性,还要承诺将来不得重建MMA或者是类似这样的,甚至相关PMA这样产品,都不得再自己建,不得再去收购。所以我们感觉慢慢像这种结构性救济在案子中开始显现出来,当然对企业影响比较深远。因为你一旦这块业务剥离,而且承诺将来不再做,不像AB案子不得增加股份,而是这块业务将来兴建业务基本没有戏了。

  辉瑞收购惠氏案子是相对纯粹的结构救济。当中发现猪流感一块合并以后市场份额将近50%或者51%,大家统计数可能不一样,一旦合并起来在占这样市场份额,所以审查机关认为这样市场份额有必要,而且在案子比较明确用了HIA计算方式,计算是336个点,而且公网公布这样的计算方式。这样使得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把这块剥离。当然剥离制定有关的规定,包括六个月找到适合的买家,指定过渡期经理保证产业适应性,在三年之内保证企业随时能得到你的很多支持,我说这些信息都是公告上。这些案子都是我们做的,我用的信息都是已经公告的。

  我们认为相对比较纯粹结构性的案例。当然从执行上程序性规定是一种保证,可以看到商务部不止关注怎么给你“做手术”,而且关注你“康复期”。所以我们在跟官员探讨结构、执行的时候,我们体会一定知道关注所在、一定把建议提出来的时候让他更有实际性、操作性、而且更容易被接受、而且有后续方案,包括这几年内如何在技术上、知识产权、销售、在市场持续推广上我们都给很多自己的意见给审查官员,使着整个程序相对比较顺利。

  我再讲一个就是通用收购德尔福案子。这个案子挺有意思,批的很快。德尔福是国内比较大的零配件生产厂商,产品类别有十个,而通用纯粹是汽车生产商,他俩有很强的纵向关系,德尔福本身就是通用的供货商,也是其他生产商的供货商。竞争关注既然是这么大,而且GM不是一家,如果你们合并之后只给GM供货,不给其他人供货怎么办?如果持续供货把从其他中国厂商得到的信息,比如零配件最新设计信息透露给GM怎么办?而且如果大家对你产生依赖性,你开始提价、提供不合理交易条件怎么办?或者人不喜欢你,想换其他的生产供货商,你说由于之前有承诺不让人走怎么办?大家看这个案子得到很有意思的情况:首先不得指控GM;第二、如果给其他厂商供货,不得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他想换不能以不合理理由阻止他换其他的厂商。所以完全从经营者角度把问题想的非常细,把所有大的可能产生绕过监管的可能性都堵住。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官员审查的时候,不止执法监督者身份,甚至从商业角度看事情应该怎么避免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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