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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并购新规在人大研讨(17)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第三、对于卖方保密的条款,我讲这三个方面都和林律师观点相反。我更倾向于对卖方不是很有利,就林律师没有时间谈到问题拿出来跟大家分享。谢谢!

  主持人 吴汉洪:下面请人民大学杨东博士点评。

  杨东:我简要在这里根据刚才林律师精彩的演讲,再结合两位点评人意见,我发表我简短的看法。大家知道商务部做出五个公告、一个禁止之后,特别是像松下三洋和辉瑞惠氏涉及直接剥离实施问题、如何监督问题已经是非常重要的重大问题。而且它这个问题我们看操作性实务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深、理论性非常强的理论性问题。

  从这个角度我谈两点。刚才吴教授、张教授都参加过商务部正在制订附限性条件规定工作,我个人认为有两个方面理论性非常强。

  第一个方面商务部就像一个竞争市场开门人,要么禁止、要么允许、要么限制条件。恰恰在限制条件剥离过程当中执法机构有一个角色跟前面不一样,不仅仅从限制角度,还要培育角度,你要保证被剥离业务存活,同时不影响竞争环境,同时保证他这块业务功能。所以执法机构有培育市场竞争作用和功能在里头。从这个角度上讲也是理论性问题。包括产生剥离当中允许你们并购,但是三年之内合并。执法机构从以往做出决定之前角度和做出决定之后监督实施角度,他更多是培养竞争的角度,同时防止新的竞争问题出现是两者相结合。

  第二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当前用的剥离都是资产剥离和业务剥离,实际上我认为我们更应该用营业概念,不仅仅资产更多是资产有机体,是活的。能保证营业持续、正常存活的综合体,这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专门的判定,我们国家《公司法》没有定义营业概念,所以导致业务剥离存在不理解,如果我们有营业概念,大陆法系传统的营业概念,实际上它是资产有机体、业务的有机体,这样我们在剥离的时候,包括采取剥离方式方法以及剥离实施过程当中问题迎刃而解,因为保证它是存活营业体。

  在实施当中如何找到适合买家、如何使买家和卖家形成竞争关系也是很深的理论问题。在这个过程当中受托人概念也是一样,我们现在用的受托人分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两个概念,受托人概念可以用剥离管理者理解比较好。他不同于信托法受托人概念,所以用监督管理者概念很好理解,不仅仅民商法合同关系,更多还有执法机构和受托人之间法定关系、以及执法机构和当事受托人之间关系,更多有经济法、国家干预公法性质。我们会发现好多剥离业务、包括实施具体监督问题,不仅仅实务性很强的问题,而且也是理论性非常强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研讨会实务界和理论界交流,有利于将来法制完善和业务发展。这是我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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