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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立信公司与北京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5)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关于广立信公司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原审法院认为网站整体设计风格相近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具有必然联系,故广立信公司网站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近的版式、色彩不应纳入停止侵权的范围。但广立信公司使用与集佳公司相同的照片、文字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纠正;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谷歌网关键词搜索错误链接影响广泛,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故集佳公司要求广立信公司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从集佳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市场地位及广立信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范围、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分析,集佳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亦应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之规定,做出判决:一、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谷歌网关键词搜索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换其网站(网址:www.intipo.com)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二、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一事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所需费用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十万元。

  广立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上诉人网站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首先,上述两种行为均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上述两种行为至多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而非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集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考虑到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时,严格依据该法所列举的典型侵权行为,不考虑该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则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遏制侵权行为,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因此,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亦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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