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立信公司与北京集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6)
www.110.com 2010-07-26 11:20
上诉人还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多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而非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建立各自的网站,旨在宣传、推介企业形象和所提供的服务,浏览网站的网民群体与企业的客户群或潜在客户群存在紧密的关联。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两种行为导致网民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会进而导致消费者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或导致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发生。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认定广立信公司实施的“在其网站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使用与集佳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和“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两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广立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广立信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 韩羽枫
二ОО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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