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集中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1.合理的经营者集中促进有效竞争
反垄断法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违法标准进行具体界定,这就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难于操作的问题,我们必须更多地借助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丰富的反垄断法法律实施经验,其中有益的启示就是其经济学在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中的有效运用。在经济学中,判定经营者集中是否造成垄断,是通过供给与需求曲线模型和不同市场组织类型中的经济效率实现的。垄断与竞争都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在反垄断制度建立的初期,人们将垄断和竞争看成是绝对对立的两极,认为只有反对垄断才能建立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完全竞争市场模式只存在于学者的理论研究中,我们现在追求的目标即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混合经济中的有效竞争模式。有效竞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针对完全竞争概念提出来的,对于现实经济生活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他认为,只要一种竞争在经济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是可以实现的,那么这种竞争模式就是有效竞争,能够带来经济上效益的最优。这种最优化是要通过经济学上的方法和模型去论证的。
经营者集中和有效竞争的关系就在于,它们之间有着价值目标上的重合。经营者集中在法律上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产生控制性影响的一种关联关系。这种关系潜在地产生出两种对于市场的反作用,其一是企业联合有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容易导致对支配地位的滥用,这是反垄断法所要严格控制并予以消除的主要市场危害;其二是适度合理的集中,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某种程度上达到市场的有效竞争。
经营者集中以其影响市场的效果与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经济理论认为,适度的横向集中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所带来的规模效应是反垄断法予以保护的内容。纵向集中由于竞争关系发生在不同的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集中后反而可以稳定、保障供应或者销售渠道的畅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混合集中是发生在没有横向和纵向关系的经营者中间。多元化的经营可以降低风险,有利于企业内部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长期发展。这些适度的集中模式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有利因素,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市场形成有效竞争秩序。
2.过度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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