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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规定的经济学思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摘要:随着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出台和即将实施,关于反垄断法的许多立法理念从起初的探讨研究,开始转变为对经济发展的现实指导和规制。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它的许多条文设置都同时涉及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与概念,因此,在学习适用这部致力于完善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时,都需要结合经济学的知识体系和价值理念,以期能更准确地契合其立法意旨。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缓和规制;经济学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这表明我国将启动权威性、程序性以及强制性的司法模式来规制市场行为,限制不合理的市场垄断,这是我国宏观经济法律调控的一个显著进步。笔者在本文中试针对反垄断法中第四章节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基于经济学的基本价值理念,分析其行为规制的合理性建构,以期能更准确地契合其立法意旨,指导反垄断法律实践。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和制度设置

  法律的实施是从应然状态的书面文字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有效运作的关键步骤。从理解和适用反垄断法的角度出发,来解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将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反垄断法第四章第20条至第31条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其中第20条用列举方式概括说明了什么是经营者集中;21条至24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第25条、第26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审查的程序性规定;27条至3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31条简略涉及到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和审查机制(但没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什么才是涉及国家安全也没有标准界定,可以说是一个立法的疏漏,但本文对此暂不讨论)。

  从反垄断法的条文来看,国家对经营者集中采取的是有条件豁免的立法准则。可以看出,基于多年来学术界不断争议的垄断与豁免问题,以及反垄断与规模效益的冲突问题,立法机构最终采取了一种折中缓和的立法理念予以平衡。例如,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①这一规定原则上承认了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豁免,它的学理依据源于经济、法律乃至对一国文化等相关各种因素的考虑,也说明了在当今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但又尚不健全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此采取了比较温和的法律规制,而不是采用硬性的禁止性规则予以规定,这主要还是考虑到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律的和谐一致,缓和我国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可能与反垄断法产生的冲突。这些冲突有的时候是隐性的,不是直接和必然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才可能会显示出来的。因此,只有这种留有一定判断空间和自由裁量范围的、灵活的立法,才能在充满博弈的市场发展中达到整体宏观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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