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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
www.110.com 2010-07-26 13:34

  对于德国、意大利这些在过去原则上禁止比较广告的国家来说,法律上认可比较广告的最大意义是,它们在这些广告中不再仅仅考虑经营者的利益,而且还要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他们对市场信息的需求。因为比较广告可以带给市场更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强化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则可以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福利。此外,违法的比较广告在本质上都是贬低或者诽谤竞争对手的广告,它们从而属于禁止诋毁竞争对手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2、比较广告的前提条件

  根据该条例第3a条第1款的规定,合法的比较广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根据欧共体关于禁止误导性广告条例的规定,误导性的广告就是欺诈性的广告,其后果会误导消费者的购物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或者将会造成损害竞争者的后果。事实上,一个广告如果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不管它是否是比较广告,都是违法的。

  (2)广告中所比较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同的需求或者用途。即比较广告中所提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可比性。如果一个商品和另一种商品不具有可比性,即便它们在同一个广告中被提及到,这样的广告也不能称为是比较广告。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如果一个广告中所比较商品或者服务不具有相同的性能或者用途,这个广告就违反了该法第1条中关于善良风俗的规定。这即是说,比较广告应明确指出所比较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指出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些比较广告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所比较的经营者或者所比较的商品,但人们可以通过广告内容以及广告所陈述的情况在相关市场上推断出所比较的商品或者经营者。如果一个经营者宣传自己的商品是最好的广告,不能马上被推断为比较广告。如果在具体的市场条件下,如市场上只有不多几家生产者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推断出广告主所暗示的其他经营者。但在一个有众多生产者的市场上,人们就不能通过这种广告推断出被比较的对象,这种广告就不能称之为是比较广告。此外,夸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一般不能被认定为是比较广告,因为任何广告都会强调和夸耀自己的商品。傍名牌的广告也不能被视为是比较广告,因为这种广告的目的通过傍名牌,抬高自己的市场地位,而不是把名牌商品和自己的商品作比较,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选择的对象。

  (3)广告是客观地比较商品或者服务中一个或者多个重要的、相关的、可验证的且具有典型性的方面,其中包括它们的价格。这些是认定比较广告是否合法的最重要的条件。重要的方面,是指这个比较是针对商品或者服务中的主要标志,而不是比较它们的不起眼之处。相关的方面,是指比较那些可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方面。一般来说,相关方面也是产品或者服务中的重要方面。但是,相关方面主要是指对这些商品或者服务感兴趣的人们在选购商品或者服务时需要考虑的方面。典型的方面,是指这个比较应针对它们的引人注目之处。如果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专门与另一个有诸多缺陷的商品进行比较,以证明自己商品的优秀之处,这就不是典型的比较。最后,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广告中所比较的内容必须真实,是可以验证的事实。这即是说,比较广告中所比较的内容不是广告主的主观评价。如果一个广告声称,XX企业生产的蛋糕比其他食品厂生产的蛋糕更好吃,或者XX企业生产的服装比其他企业生产的服装更漂亮,这不是客观的比较,不能验证。这样的广告不能称之为比较广告。如果一个广告宣称,XX产品在博览会上被评为最优,该产品的质量从而要比其他品牌的产品好。他就至少应当把相关的证书印发给批发商,甚至通过广告把证书印发给全社会,给消费者提供一个验证的机会。如果一个比较广告通过验证报告说明商品的性能或者等级,广告中就应当说明检验报告的来源,并且尽可能提供全面的信息。广告是生产者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商品信息的工具,消费者越是难以得到验证商品的机会,经营者就越是应当向他们提供这些信息。总之,比较广告所比较的事实必须是经过验证的,信息来源必须是可靠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也可能进行这样的验证。但是,有些商品信息,例如矿泉水和纯净水的水质比较,就需要通过专家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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