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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3)
www.110.com 2010-07-26 11:03

  机构设置和审查目的:CFIUS成立于1975年,是隶属于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是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秘书处设在财政部国际投资局,该局牵头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成员由各部门的要员担任,主要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局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以及国防安全部成员等12名内阁级成员组成。CFIUS在实际运作中发展出一整套衡量和评估体系,各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财政部以外,国防部和商务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并不限制在经济安全的范畴内,而是整个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

  相关法规: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作为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的修正条款,该条款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用于限制外资对美资产进行并购。该条款授权总统及CFIUS对外资投资或收购美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总统就有权力暂停或中止。同年,美国总统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赋予CFIUS执行第721条款的责任。1992年,国会又通过《埃克森——佛洛里奥修正法》,增加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并购进行安全审查的条文。现行法律给予总统及CFIUS对安全审查和决策的充分授权,但实际上这一审查过程还往往受到国会、利益集团方面的干扰,使审查过程没完没了,最终导致并购夭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以下简称FINSA)。FINSA明确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以及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审查内容:相关法规确定了外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参考标准:投资或并购是否直接涉及国防生产;是否与国防需要的国内产能和设施相关;是否属于对美国家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国内工商业活动及其产能和设施;是否涉及向受美出口控制的国家出售军用品、设备和技术;是否对美技术国际领先地位有潜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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