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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5)
www.110.com 2010-07-26 11:03

  相关法规:1.1890年的《谢尔曼法》,这是第一个规制并购行为的法令。2.1914年5月6日生效的《克莱顿法》,它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克莱顿法》第7条是规制企业并购的主要法令。3.1914年生效《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中规定,如果并购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则被禁止。该法被认为与《谢尔曼法》第1条具有同样的效力,该条规定商业中或能够对商业产生影响的任何不公平竞争行为,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都得宣布为非法。以及美国关于企业并购的案例。对并购的审查还有专门的并购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横向并购指南》,并于1982年、1984年、1992年和1997年进行了修改,这个指南着重从经济分析角度对并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进行审查,判断一起并购是否能够得以通过。

  审查内容: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主要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此外还有负责网络与技术、电信与传媒、运输、能源和农业等与产业相关的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即固定价格、串通投标以及分割市场等限制竞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

  对并购的审查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三大内容之一。具体到外资并购的审查,主要是采用经济学理论作支撑,通过对并购后企业可能对相关市场中竞争的影响来进行分析,如果一起并购可能导致并购后的企业通过单边效应,或可能导致并购后市场中的企业易于通过协调性相互作用损害竞争,则这类并购就会受到阻止。

  反垄断审查的步骤:实际上,从反垄断审查角度对并购进行审查,并不区分并购内资并购或是外资并购,只要是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的并购,都要历经反垄断审查。具体审查是围绕市场竞争而展开的。

  界定相关市场。市场界定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却是鉴定作用于给定产品或服务的一个供应商的竞争约束的关键一步。界定相关市场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它是分析判断市场结构和市场影响力的前提,也是企业与反垄断当局争执最激烈的地方。因为随着相关市场的界定,同时也就确定了企业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具有支配地位或其它阻止市场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可以说,一旦划定了相关市场的具体范围,对其中的竞争状况所进行的分析也就变得比较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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