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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儿少法"增订媒体罚则
www.110.com 2010-07-14 13:01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日前《苹果日报》“动新闻”(以模拟动画方式报道性侵害、性骚扰、儿虐家暴等社会新闻)引发争议,再次突显媒体报道对少儿身心发展的影响问题。台湾“立法院”上周三审理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民间团体与部分“立委”联手新增一条文,媒体报道新闻时,不得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节,亦不得夸大渲染性行为及强制性交过程,否则最高开罚新台币15万元。

  台湾地区“少儿法”民间“修法”版本由2、30个社福团体发起,并对现行“少儿法”进行大翻修,共修订142条。为彰显保障少年儿童权益意义,拟将“少儿法”改名为“《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法》”。

  台湾少年权益与福利促进联盟秘书长叶大华表示,民间团体长期监看少儿新闻,对《苹果日报》常以模拟图示描述受害及犯罪细节持续提出批判。令人忧心的是,各媒体为提升收视率、阅报率而跟进,多次报道侵犯少儿人权。

  叶大华说,现行“少儿法”对约束媒体自律部分不详尽,此次民间“修法”版本新增一条文,要求电子及平面媒体报道新闻时,内容不得刊载危害少儿身心健康之情形,包括详细描述犯罪、自杀行为工具、方法细节,过度描述恐怖、暴力情节,足以引发少儿模仿者,夸大渲染性行为、过度描述强制性交过程等。

  据台湾媒体了解,台当局“内政部儿童局”草拟的“少儿法修法”版本也要规范媒体报道,条文内容与民间版相差不多。

  “过度描述”、“夸大渲染”的标准何在?叶大华表示,若主管机关认定该报道引发社会负面观感,或对少儿造成不良影响,就可“依法”开罚。媒体不服,可循审议机制提出申诉,审议机制由民间团体、少儿专家及媒体代表组成。

  现行台湾地区“少儿法”规定,媒体不得报道或记载未成年少儿姓名,“修法”版本增列学校及安置场所亦不得曝光。过去曾发生高中女生遭性侵案件,媒体未拍摄当事人,但到学校大门取景。该校女学生反应,走在路上老被指指点点,或得应付旁人询问,不胜其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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