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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性骚扰事件,应于24小时内通报
www.110.com 2010-07-14 13:01

  教育部函示

  教育人员依儿童与少年福利法第34条第1项规定通报校园儿童及少年性骚扰事件时,主管机关应依该条第3项规定立即处理(于24小时内通报),并予教育单位建立网络联繫与合作机制,调查结果若係以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5条为惩处或施以符合教育目的之处置,建议尊重学校之调查与处置;若查有涉及儿童及少年保护及救助事项,则应启动保护或相关协助机制。

  通报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学校之未成年学生如遭性骚扰之伤害,应由学校依法启动调查,如调查属实,除依校规惩处外,亦得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辅导或性别平等相关符合教育目的之处置。依据性别平等教育法,係以教育辅导措施为主,并以保障当事人受教权益为目的。

  二.儿少法第34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教育人员于知悉儿童及少年有遭受同法第30条之相关情形,至迟应于24小时内通报,爰教育人员仍应依规定时效内完成通报,俾利社工专业及时启动协处机制,以积极保障儿少权益。

  叁.社政与教育单位依法各自负有调查责任,本部建议地方政府应建立网络联繫与合作机制,前揭事件如经学校通报,建议于法律规定期限内,互相合作,儘速调查处理(如社政人员受邀担任学校调查委员),其结果若係以性平法第25条为惩处或施以符合教育目的之处置,符合儿少法第5条以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之规定,建议社政单位尊重学校之调查及处置;若该事件经查涉及儿童及少年保护及救助事项,则应由社政单位启动保护或相关协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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