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制度若干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7-17 14:32
(2)在债权人在领取提存物时,提存机关有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物的义务和收取提存费用的权利。除非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债务人告知提存机关要求债权人在领取标的物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对不宜长期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从而保存其价款;
(4)当债权人在法律规定不领取提存物时,提存机关可以将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交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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