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3]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
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
(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并购方;
(二)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并购方;
(三)国有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并购方,并购方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新企业;
(四)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投资,将该企业进行改组。
第三条 市产权交易机构为并购双方提供并购信息、并购申请、评估交易等事项的服务。
第四条 并购程序
(一)国有企业实施并购,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并购方及交易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采用协议方式的,应当实行挂牌交易。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组织被并购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并购双方在达成并购意向的基础上,制定并购方案。并购方案主要包括转让产权、股权或出售资
相关文章
-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
- ·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
-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中国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
- ·铁道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组织退休人员疗养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参加社会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使用外地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