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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企业兼并的公共政策(4)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标达到或超过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 被兼企业

  4%或以上 4%或以上

  10%或以上 2%或以上

  15%或以上 1%或以上

  ②当该行业/市场CR4指标低于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 被兼企业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2)1982年兼并准则。1982年兼并准则仍然以针对横向兼并为主,但有两个主要改进:一是提出了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划为同一市场;二是引进了新的方法来测定市场集中度,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简称为HHI指数。HHI指数等于某一行业/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由于HHI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因而是对CR指标的一种改进。

  1984年兼并准则根据HHI指数将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类,即

  ①低集中度市场:HHI低于1 000;

  ②中等集中度市场:HHI在1 000和1 800之间;

  ③高集中度市场:HHI高于1 800。

  1984年兼并准则规定:在低集中度的市场内,不管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一般都可以得到批准。在中等集中度市场中,如果兼并后使HHI上升100 以上,就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HHI上升小于100,一般可以获准。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任何兼并,如果使HHI上升100以上,不会得到批准;HHI上升在50~100之间,有可能得不到批准;HHI上升小于50,一般会得到批准。对非横向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考虑对横向兼并适用的标准外,还要考虑进入阻碍、排除竞争对手等其它因素。

  (3)1992年兼并准则。1994年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的1992年横向兼并准则。这一新准则反映了美国司法部在应用1982年和1984年兼并准则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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