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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案例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市经初字第2063号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本市经七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乃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鲁生,该办事处政法办主任。

  委托代理:孙生辉,该办事处司法助理员。

  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北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栾庆海,济南市槐荫区北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兼并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协议纠纷一案,于1999年11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乃贤的委托代理人孟鲁生、孙生辉,被告法定代表人焦凯及其代理人栾庆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诉称:1998年6月16日原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三方签订协议。由被告兼并原告下属企业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同时签订《企业兼并附加协议》,1998年6月24日经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准生效。同年 7月3日原、被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市中区经计委四方正式交接,并作了交接会议纪要。

  兼并后,被告未履行协议主要条款,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统筹金,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矛盾激化,全厂职工联名上书,坚决要求解除兼并,同时被告也未按协议要求按期交纳企业兼并转让金,被告严重违背了兼并协议中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盘活集体财产的初衷,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财产不受损失,特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

  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以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的兼并协议已于1998年6月16日生效,依法生效的协议,根本不存在终止的问题,且兼并程序已经完成。2.原告诉称我公司尚欠其兼并转让金的问题是事实,但这是双方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原告方向我公司索债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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