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财务顾问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公司并购基本概念辨析
- 下一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相关文章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 ·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情况介绍
- ·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 ·杨晓嘉: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三个创新
- ·深交所多管齐下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突出问
-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
-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破产重整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障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
- ·关于《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 · 什么是公司兼并?
- · 公司收购的种类有哪些?
-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 · 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清偿与追讨
- ·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 ·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 · 收购中对国有股的特别规定
- · 公司合并概述
- · 公司合并的形式
- · 公司合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