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购市场“制度—行为—绩效”范式的适应性
1.“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在产业领域研究的适应性。哈佛学派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范式是用来规范产业组织理论分析体系的。它的构建和应用将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该范式已经不再单纯地局限于产业组织领域,而在其它领域也得到了极大地应用。特别在我国,许多学者将他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王照(2005)、曹鸿涛 (2005)、王聪(2002)、吴秋实(2006)分别应用该范式对投资基金、债券市场及银行间竞争进行了有效的分析。这说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分析范式对一个行业或一个产业内部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为对任何一个产业,都存在市场集中度的高低、范围的大小、进入壁垒的难易以及竞争程度的强弱等差别,这种市场结构的势态必然会对产业内的各厂商的广告、研发、组织结构等行为产生影响,或者说,各厂商要寻求产业内的生存、发展就必须针对产业内不同的市场结构来调整自身的行为,而基于市场结构所做的任何行为变动,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这说明该范式在研究一个行业或一个产业时,仍不失为一个很有效的工具。
2.“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在一般经济领域的改进。当我们的研究视角从以厂商行为为主体的具体的产业研究转换到要素市场或更广层面的一般市场行为研究时,该范式的适应性受到很大的挑战。因为构成市场结构要素的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等一般是针对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产业内部研究,但却无法成为一般市场行为研究的要素。我们可以将市场归纳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相应地,市场行为可分为产品市场行为和要素市场行为。影响产品市场行为的市场结构只是表象,市场结构的背后是制度。后“SCP”学派对此做了较好的分析。对要素市场,例如利率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并购市场等,影响这类要素市场行为的因素同样是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制度、制度的变迁和制度的供给构成了决定市场行为的实质因素。因此,在对并购市场进行研究时,应对该范式进行改进,即由原来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调整为并购市场的“制度—行为—绩效”的范式,只有这样,才能对中国并购市场在较严密的逻辑体系指导下进行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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