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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变革
www.110.com 2010-07-10 11:28

  内容提要: 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的事实意味着WTO 的原则和规则在中国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意味着中国必须变革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适应WTO原则和规则的要求。本文首先分析了WTO对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要求和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要求,进而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适应性变革的理论与现实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与现实适应性进行了论证,结论是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可以与WTO原则和规则的要求接轨的。本文最后研究了我国应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及应采取的适应性变革措施。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适应;接轨;变革

  加入WTO之所以成为中国几代人的期待和梦想,除了它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直接的目的外,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水平的需要个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它标志着WTO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原则和规则在中国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原则和规则一下子就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执行,它需要一个比较长的磨合过程。在磨合过程之中,各国必须不断协调并变革其与WTO原则和规则不相匹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适应WTO的基本要求。

  一、WTO对中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

  WTO的原则和一般规则对各成员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同一的无差别的,但是因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和法制建设条件的差异,WTO的原则和一般规则对每个具体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WTO对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要求

  WTO对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要求,是指所有WTO成员国在创设与变更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时候都要遵守且不能存在任何例外的要求。综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等的有关规定,WTO对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要求主要有:(1)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要求;(2)统一实施与透明度要求;(3)司法审查要求;(4)促进国际贸易的开放、自由发展和公平竞争的要求。

  (二)WTO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要求

  按照WTO框架协议的内在要求,WTO 的成员国必须是市场经济或转型经济的国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性决定了属于上层建筑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与之适应并为之服务,即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以规划、计划和行政手段干预或宏观调控为辅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加入GATT和 WTO的谈判中,我国先后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转轨两个时期。虽然国务院最近废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立、改、废了一些环境保护法律,但是在其他没有废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其设立的一些法律保护制度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和转型期的烙印。因此, WTO规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变革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

  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法律调控体系

  虽然我国宣布正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亲计划经济的利益代表者与亲市场经济的利益代表者每时每刻地在进行着斗争。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在不久的将来会占主导地位,但是亲计划经济的利益代表者(如一些享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并不会轻易地放弃其与职权挂钩的利益要求。由于市场经济强调效益优先,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为了追求部门、地方甚至个人的经济效益,甘愿充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保护伞,使环境行政监管权沦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俘虏。因此,只要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不合理因素始终会阻挠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改革。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一系列环境案件也证明了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监管方面的消极和抵触态度。所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将是一个充满斗争的长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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